图书馆规章制度汇编
图书馆职责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它是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图书资料信息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高校办馆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执行学院有关决议、规定。
二、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搜集教学科研所需的各种载体的信息资源并逐步形成具有本院特色的馆藏体系。
三、用科学、标准和规范的方法对文献进行整序和管理,合理组织馆藏,为全院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文献保障。
四、做好各种载体信息资源的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五、开展用户教育和读者辅导工作,培养读者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各种信息的能力。
六、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利用馆藏文献资料和设备,通过新书宣传、书目介绍、读书辅导、书评等途径,使馆藏文献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七、不断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以先进的服务手段满足读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逐步实行业务和管理工作现代化、网络化和数字化。
八、开展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图书馆现代技术应用的研究,进行馆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九、加强图书馆专业队伍的建设,搞好图书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十、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入馆须知
一、读者需持本人读者卡(手机或白卡)刷卡入馆;外来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入馆。
二、请自觉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馆内严禁吸烟。
四、请保持馆内安静,入馆后请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五、禁止在馆内各阅览区吃东西。
六、请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丢失,由个人负责。
七、本馆设有监控录像系统。
图书馆借阅规定
一、读者凭读者卡(已开通一卡通业务手机或白卡)办理借阅手续,如有读者卡丢失、消磁等特殊情况,可以出示本人身份证办理。
二、请持本人读者卡借书,勿将读者卡转借他人,如发现冒用读者卡现象,将对读者卡持有人及冒用者予以停借处理。读者卡转借他人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读者卡持有人负责。
三、学生每人可借阅5册,教职工每人可借阅10册,借阅期限均为1个月。续借期限为1个月。
四、超期图书,超期天数累计30天以上给予停借7—30天处理。
五、遗失图书,读者遗失所借图书后请及时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房间号205)办理遗失手续,具体细节按本馆《书刊赔偿管理办法》中要求执行。
六、携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出馆,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通知学校主管部门及所在系部或单位,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爱惜图书馆阅览区(室)所藏书籍、报刊等文献资料,以及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和阅览桌椅,不得进行裁割、刻划、涂写或损坏。严禁窃书,违者照章处罚和赔偿,情节恶劣者送交学校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读者进入图书馆各阅览区(室)须保持安静、整洁、卫生,不得喧哗、朗读、大声接听手机、进食、吸烟、用火和随意抛丢果皮、纸屑。
三、禁止在各阅览区(室)进食,禁止携带任何食品进入图书馆。
四、不得随意挪动阅览座椅及其他设备。
五、阅览后及时将图书放回原处,摆放整齐,不得乱插乱放。
书刊赔偿管理办法
读者应爱护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期刊,必须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遗失赔偿
1、读者严重损坏图书或遗失图书,可以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相同的版本或该书新版的新书赔偿(赔书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否则须按以下规定赔偿:
⑴一般中文图书按书原价5倍赔偿,小说按3倍赔偿,计算机类图书出版时间超过三年的(含三年),按2倍赔偿,不足三年的,按3倍赔偿。图书原价不足5元的,均按原价5元计算赔偿。
⑵丢失成套书刊中的一册,按成套书刊价格的5倍赔偿。
⑶外文原版书按20倍赔偿。
⑷损毁线装书、善本书等特许借阅的图书按30倍赔偿。
⑸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超期,均按超期交滞纳金的规定处理。
2、遗失单本(包括合订本)期刊,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
⑴中文期刊单本按基准价格赔偿,合订本按普通图书赔偿标准,另加收装订费。
⑵外文影印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基准价格的5—10倍赔偿
⑶外文原版期刊按基准价格的10倍赔偿。
3、遗失单张报纸者,按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遗失合订本报纸者,按合订本价格的5-10倍赔偿。
4、损坏图书、期刊视情节支付赔偿:
⑴损坏图书、期刊程度较轻者,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按书刊价格的20%-1倍赔偿。
⑵损坏书刊较严重者,必须经过加工整修方能流通者,按原价赔偿,并付加工费。
⑶读者剪裁、撕割书刊者,一律按偷书处理。
二、关于偷盗书刊的规定
图书资料是国家财产,广大读者应与爱护,图书馆是公共场所,广大读者应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为维护公共财产,堵塞漏洞,防止偷盗、损坏书刊文献资料的事件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章、违纪读者处理,特作如下规定:
1、凡窃书者,一律予以罚款,处以原书、刊价格十倍以上罚款,少于5元的,一律按5元计算。同时取消借阅资格。
2、拆除书中磁性资料者,其性质与窃书相同,拆除一册书的磁性材料罚款30元。拆除书中磁性材料并窃走者,按本条与1条同时处罚,最少罚款80元。
3、损坏书中计算机借阅用条码者,每条罚款3元。
4、一卡通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一经发现应批评教育。因转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领证人负责。
5、对用他人遗失的一卡通冒借图书者,一经查出,均按窃书论处。
6、凡借口马虎将图书带出监视器进口或将期刊带出阅览室者,一律按违章处理,处以书、刊原价的10倍以上罚款,低于5元的按5元计价。
7、对不遵守入馆规定者,图书馆应批评教育,对其中不接受教育者,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入馆借阅图书一个月。
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则
一、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由技术部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使用自动化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三、由系统管理员为每位有权使用系统的工作人员分配一个用户帐号和相应的权限,系统使用者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登录。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办公室应在当日通知系统管理员,以便对其工作权限进行调整。
四、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本人的帐号转给他人使用,否则应为因他人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业务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与技术部联系,以便及时解决,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六、业务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系统的缺欠或应改进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交给系统管理员。
七、系统管理员应就系统存在的问题和应改进的内容及时向系统开发商反映,以便改进系统。
八、系统中各种业务参数必须经馆长认可确定,系统运行参数由系统管理员设定。
九、系统数据每天自动备份一次,必要时应进行多次备份。
电子阅览区及教师研修室使用规则
一、电子阅览区向所有读者免费开放,教师研修室仅向教工读者开放。
二、电子阅览区及教师研修室由技术部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上机读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注意用电安全,爱护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挪动计算机,不得私自插、拔电源及信号数据线。
五、读者有特殊需求请联系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计算机中随意安装软件和擅自修改关键设置。
六、电脑安装有还原系统,D盘是非保护状态,需要临时保存的个人数据请存入D盘。
抚顺职院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图书馆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