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当前位置 : 就业首页>>就业政策

抚顺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29 09:38:03 编辑人:就业指导处

抚顺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611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抚顺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 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自行租赁场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带动就业分别在10人以下(含10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20人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相应给予3000/年、5000/年,10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2.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凡在抚顺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抚顺市居民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将营业税按每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3. 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是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